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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1.遭遇中国音乐著作权第一案
2.魏明伦怒斥“强盗逻辑”
3.产品质量责任例析
4.企业名称权保护
5.不正当竞争行为例析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
7.居间合同的效力与依法确认
8.夏某诉某证券有限公司某营业部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
9.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某物业发展公司、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
11.谢某诉张某、某公司股权纠纷
1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慎行
13.10年申诉 她等到公正
 
   遭遇中国音乐著作权第一案
 
 
 
    2001年5月10日,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小鹰接到一个电话:“葛律师,麻烦你过来一趟,我被别人告了。”
----打电话的是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在中国流行乐坛,她的地位不可替代。
----1935年出生的谷建芬至今已创作了上千首歌曲,她的许多歌曲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征服了千家万户,影响巨大。从早期的《年轻的朋友来相会》、《妈妈的吻》、《采蘑菇的小姑娘》、《我多想唱》,到后来的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主题歌及插曲、《世界需要热心肠》、《思念》、《绿叶对根的情意》等。她以真诚与挚爱谱写着生命的乐章,以她的音乐去折射社会的状态、人生的喜怒哀乐和生活的多姿多彩……
---葛律师连忙赶到谷建芬家,她的家布置得十分古典、淡雅,透出浓浓的艺术气息,在书橱的上方摆放着近年她获得的“最佳作品奖”、“终身成就奖”等奖杯和证书。谷建芬虽已六十多岁,但精神和气质颇佳,只有那鬓间花白的头发丝丝缕缕记载着岁月的风霜。
“我成被告了。”谷建芬说完淡淡一笑。
----怎么回事呢?
----经过了解,葛小鹰得知事情的原委:河南省焦作市群众艺术馆退休干部吴振邦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谷建芬为电视剧《三国演义》所作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以下简称《滚》曲)等二十首歌曲系抄袭、剽窃、繁衍、妄用自己创作的《中华之声》曲(以下简称《中》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且要求赔偿500万元。
----真是无巧不成书,谷建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也是《著作权法》的修订者之一。前几天谷还拿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葛小鹰等律师的意见,她说:“著作权法的修改,要更加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谁能料到不久她就成了被告。
----如果别人当上被告,一定大为恼火,可是,谷建芬却显得很高兴:“我怎么会抄袭他的作品呢?可喜的是,群众也知道维权了。只要能宣传著作权法,我当个靶子也不错。”谷建芬将案子交给葛小鹰代理,叮咛他说:“千万不要炒作。”
----2001年9月20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吴振邦诉称,1988年,《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联合举办“全国如意杯词曲作家、演唱家成才之路大选赛”,他把为李川、亦尘歌词《中华之声》谱好的曲子寄给《歌曲》编辑部,但久久没有回音。1996年10月至1997年元旦期间,他在市场偶尔听到《滚滚长江东逝水》,将两曲反复对照后,认为《滚》曲就是《中》曲的“描红”,而谷建芬当时是《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他表示有证据证明谷建芬同时是这次大赛的评委之一。吴振邦认为谷利用担任“大选赛”评委之机剽窃了自己的作品,造成自己“功败垂成,功亏一篑,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残局”,给他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经济损失难以估计。在法庭上,吴振邦将诉讼标的由起诉状中主张的500万元提高至1600万元,创著作权案索赔额新高,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葛小鹰代表谷建芬出庭时答辩说,《三国演义》剧中的20首歌曲是谷建芬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作品毫无干系。这些歌曲是她在个人多年音乐素养积累的基础上,历经近4年时间写成,其间呕心沥血,可以概括为“听《三国》掉泪,替古人担忧。每写一曲,心动一次”。与谷建芬共同创作了《三国演义》中15首歌曲的词作家王健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大选赛”主办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也提供“证明”,证明谷建芬虽然当时任《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但只是参加一年一次的编委会,参与办刊原则和方针的制订,不参与日常工作,不是“如意杯”大赛的评委,未参加任何评审工作。另外,吴振邦的曲子并没有在正式的刊物或媒体上发表传播,只是在一本焦作地区的油印小册子上刊登过,所以谷建芬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由于谷建芬没有机会看到或听到其参赛作品,剽窃一事无从谈起,吴振邦的剽窃说纯属主观猜测。
----葛小鹰向法院提交了王立平、赵季平、徐沛东、钟立民等多位音乐界专家对两曲的对比分析意见,均认为双方的歌曲不具有同一性,不存在抄袭、剽窃的问题。2002年1月24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滚》曲并未剽窃《中》曲,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吴振邦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吴振邦的上诉后,经审理认为,焦作市中院仅对20首歌曲中的“滚滚长江东逝水”一首主题歌曲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审理,而对其他19首插曲是否构成侵权未予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3年1月22日,焦作市中院重新公开审理。原告吴振邦将赔偿金额追加到3200万元。2月12日,焦作市中院重审做出判决,再次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成立,在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又拒不缴纳鉴定费用,致使法院无法对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认定。
----此案给人们留下了许多疑惑。推敲法院判决的理由,法院最终还是没有判明本案诉争的是非。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吴振邦是由于交不起鉴定费而输了这场官司。判决并未彻底还谷建芬以清白。
历经两年多,最后终于等来了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双方都不满意。吴振邦接到判决后再次提起上诉,这次他把赔偿额又加了码——3700万元。
----由于上诉人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用,2003年7月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终审裁定,谷建芬也是一脸的无奈,按说她胜诉了应该高兴才对,可是经过近三年的风风雨雨,她再也高兴不起来。她说:“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可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乱用这个武器,就可能伤及无辜。滥用诉权必须制止……”

----葛小鹰告诉记者:综观本案,事情并不复杂,是非曲直也很清楚,然而它却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还不够健全,对滥诉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有效制约和惩戒,因此无法有效遏制其发生。

----葛小鹰分析,时下流行的打名人官司,其中滥诉情况就比较突出。分析打名人官司,至少存在三种类型:一是名人确实侵权,二是名人没有侵权却从主观臆断名人侵权,三是借与名人打官司获取名利。近年来的名人官司多属后两种情况。从深层原因分析,此类官司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源于某些人因社会分配不公和不满个人境遇而产生的狭隘心理。

----为了健全我国的诉讼制度,葛小鹰认为,除了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不能仅局限在程序要件上,对实体要件亦应作必要的审查。对知识产权等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案子,可以增加前置专家论证程序,对专业性问题由专家做初步评审。同时,技术上应制订出量化的标准。例如,规定两个音乐作品连续几小节雷同可以视为侵权。有了标准后,判断就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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